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刑初20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白月山、谢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529号被告人白月山、谢培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津0116刑初2052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7页第7至10行中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1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有错误;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28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信 彧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人民陪审员  胡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