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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韩学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韩学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892号原告: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志学,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富,男,1949年8月14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韩学新,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现居住地不详。原告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被告韩学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3月31日,被告在我种植基地购买辣椒苗16800株,每株0.1元,合计价款1680元。被告给付707元,余款973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973元及利息。现我与被告无法联系,不知道被告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超审 判 员  曹国安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