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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邱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邱余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625号原告:XX。被告:邱余顺。原告XX与被告邱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金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竹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