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邱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邱余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625号原告:XX。被告:邱余顺。原告XX与被告邱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金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竹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