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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方广利与宋家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广利,宋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方广利,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钊,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巍,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加明,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执行人方广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宋加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7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3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宋加明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本院于另案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宋家明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358号5幢16楼2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1965**)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媛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