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834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维忠、余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维忠,余华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834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381530R,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承轩,该公司职工。被告:余维忠,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余华俊,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维忠、余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维忠、余华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