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胡仲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胡仲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179号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组织机构代码73375809-7。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胡仲云,男,汉族,1968年6月7日生,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胡仲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要求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由本院作出的(2015)宜官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