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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0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玲玮与李云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玲玮,李云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889号原告:潘玲玮,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李云琴,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潘玲玮与被告李云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向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玲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云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玲玮撤诉。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原告潘玲玮负担。审 判 员 谢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伍泓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