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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四川安凯特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与 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安凯特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凯特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黄彬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祝年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90842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