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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靳生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生,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1日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区院公诉邢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16时许,在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二道沟村东边被告人靳生承包鱼塘处,被告人靳生与被害人靳某因翻修鱼塘一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靳生用铁锨殴打靳某,将靳某打伤。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靳生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靳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16时许,在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二道沟村东边被告人靳生承包鱼塘处,被告人靳生与被害人靳某因翻修鱼塘一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靳生用铁锨将靳某打伤。靳某受伤后被送往承德市中心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1.脑挫裂伤(左颞叶);2.硬膜下血肿(右额);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底骨折(左中);5.头皮血肿;6.左眼睑皮肤裂伤;7.左眼球结膜裂伤;8.左眼眶软组织挫伤;9.左侧眶内壁骨折;10.左眼内直肌挫伤;11.左肩及左上臂皮肤软组织损伤;12.双手背皮肤挫伤。2016年9月23日,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靳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另查明,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靳生与被害人靳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靳生赔偿靳某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靳生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被告人靳生用铁锨将靳某打伤。2、被害人靳某的陈述,证明被靳生打伤的事实。3、证人许某某、卢某某的证言,证明靳某被打后头部有伤,后被送往医院。4、物证铁锨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靳生打人工具。5、被告人靳生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6、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系传唤到案。7、靳某住院病案、门诊病志,证明靳某伤情诊断及治疗情况。8、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靳生对靳某所受损失进行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9、偏桥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段连生未看见靳生与靳某打架过程,因段连生长期外出务工,多次联系未到派出所做笔录。10、中国共产党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二道沟村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靳生为村支部委员会党员。11、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靳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本院认为,被告人靳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生在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靳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靳生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靳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惠锴审 判 员  李国辉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