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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许建强、张呈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强,张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建强,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张呈祥,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张呈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呈祥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3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850元、执行费354.5元。但被执行人张呈祥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呈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鲍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