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南方大厦合同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将强制执行的坐落于绥化市中兴东大街时代广场房屋编号170210102—81,建筑面积8.41平方米商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请求给付收益金8,000元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二、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执行员 关洪岩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