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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学春与高德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春,高德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春,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光明委**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德福,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五一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学春因与被上诉人高德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学春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从黑龙江省农垦建工路桥公司处代为支取了上诉人77万元工程款。被上诉人高德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已将77万元工程款给付上诉人,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原审法院应当在查清被上诉人高德福已向上诉人李学春返还代取结算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后,据实作出李学春的诉求应否支持的裁判。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学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周德艳审判员 高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月书记员 徐景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