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翔与彭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翔,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唐翔,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被执行人:彭鹏,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唐翔与被执行人陈柳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鄂0902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国林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债权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