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民初47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宝星与北京华夏天邦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星,北京华夏天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47536号原告:杨宝星,男,蒙古族,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华夏天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6号楼19层2205。法定代表人:任志荣。原告杨宝星与被告北京华夏天邦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宝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星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宝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杨宝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裘 晖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品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