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洛阳某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洛阳某某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洛阳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医院院长。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洛阳某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3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已拆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武 浩代审判员 李松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赵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