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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百战、杨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百战,杨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77号之二被执行人李百战,男,汉族,住东明县武胜桥镇张寨行政村李辛庄村143号。被执行人杨素华,女,汉族,住东明县城关镇五四路中段92号3单元102室。被执行人代壮志,男,汉族,住东明县城关镇五四路中段92号3单元1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6906061177。关于辛海与李百战、杨素华、代壮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2017)鲁1728民初2059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杨素华、代壮志所购买的位于北城国际小区内0883栋1单元01001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代壮志名下位于民主西街北侧房产编号为2004006367号的房产一套;查封代壮志名下民主西街北侧房产编号为2004006396号的房产一套。查封吴庆民下单独所有的位于城北路南侧北城国际小区内11号楼01018号的房产一套(房产编号为: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