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得明与陈兴山、黄燕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得明,陈兴山,黄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247号原告:朱得明,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杏钦,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昌,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兴山,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告:黄燕红,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得明与被告陈兴山、黄燕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兴山名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巷西五里10号1601室整套《海翼0592(X2010P04地块)6号楼16层1601室》房屋,并于2017年8月24日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兴山名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巷西五里10号1601室整套《海翼0592(X2010P04地块)6号楼16层1601室》房屋,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朱得明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向本院缴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梓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思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