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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颜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颜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171号原告:王某,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颜某,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某,女,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颜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树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