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汤其石、黄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其石,黄勃,萍乡市黄金经贸有限公司,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汤其石,男,1952年1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52********,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荷尧镇大义洲上*号。被执行人黄勃,男,1976年5月24日生,360322197605244517,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被执行人萍乡市黄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金碧辉煌F区二楼。法定代表人黄勃。被执行人刘艳,女,1977年10月1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汤其石申请黄勃、萍乡市黄金经贸有限公司、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栗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上栗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黄勃,萍乡市黄金经贸有限公司,刘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栗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陈捷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