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执字第1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嘉谦,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执字第12993号申请人高嘉谦,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高嘉谦与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朝民初字第09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高嘉谦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嘉润花园19号A座3001号房屋。我院委托北京海华宏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对此房屋进行拍卖。现该房屋由周舟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20520000元,已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周舟即拥有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嘉润花园19号A座3001号房屋的所有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