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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贺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662号原告:薛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贺某某,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