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21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亚超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超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超,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超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李亚超窜到平南县大新镇大平村竹丝屯新光岭,盗伐了许某1等人种植在该处的松木。经平南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调查计算,新光岭被盗伐林木蓄积为4.6立方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许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017年8月9日撤回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亚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平南县林业局证明、大新镇大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登记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孔某、许某3、许某4、蓝某、许某5、许某6、许某7的证言,被害人许某2、许某1的陈述,伐区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违反森林管理法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亚超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亚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亚超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黎 鹏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XX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宝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