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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民终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宋雨果、李媛媛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雨果,李媛媛,向平,杨恒,张秋艳,杨晨曦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雨果,女,汉族,2011年4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法定代理人:宋某,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通科、刘新桂,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媛媛,女,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绥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平,男,汉族,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系李媛媛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恒,男,汉族,1984年1月3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系被告杨晨曦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秋艳,女,汉族,出生于1986年7月7日,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系被告杨晨曦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晨曦,女,汉族,出生于2011年5月3日,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上诉人宋雨果、李媛媛、向平与被上诉人杨恒、张秋艳、杨晨曦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6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绥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6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绥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57元,予以退还宋雨果,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予以退还李媛媛、向平。审判长  肖荣蓉审判员  李恩鹏审判员  杨稳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