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红娜申请执行杜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娜,杜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娜,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杜新峰,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王红娜申请执行杜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卢民五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杜新峰偿还王红娜欠款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用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方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杜新峰的下落。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法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4执3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若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