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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党银莲诉被告佘淑英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银莲,佘淑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507号原告:党银莲,女,1950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佘淑英,女,1950年9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党银莲诉被告佘淑英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经法庭批评教育,被告当庭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原告党银莲于2017年8月2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银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银莲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