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党银莲诉被告佘淑英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银莲,佘淑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507号原告:党银莲,女,1950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佘淑英,女,1950年9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党银莲诉被告佘淑英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经法庭批评教育,被告当庭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原告党银莲于2017年8月2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银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银莲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