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陈燕,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燕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贷款本金450000元、利息(含罚息)26540.26元(暂计至2016年7月5日,之后按年利率22.6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461.74元;被告陈燕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燕负担7800元。因债务人陈燕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五区内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此外,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法查明其下落,本院已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标的为504154.03元(含执行费7352.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谭金宇执行员 徐伟健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洁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