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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周太荣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周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周太荣,男,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周太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周启兰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7194.4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周太荣银行账户存款,暂无可供执行金额;已查封被执行人周太荣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