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张开雨、黄木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张开雨,黄木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83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857901756H。主要负责人:王宪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祥,该行员工。被告:张开雨,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黄木秀,女,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告张开雨、黄木秀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秋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