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纪占领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亭,纪占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846号申请执行人:王彦亭,男,1969年7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纪占领,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于2016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王彦亭与纪占领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纪占领,送达执行通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纪占领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王彦亭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纪占领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8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