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加波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加波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605号之一申请人:谢加波,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人谢加波因本院公告拍卖”浙岭渔95029”船,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72民特60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谢加波的债权登记申请。经对申请人谢加波提供的本院(2016)浙72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谢加波申请登记的船舶营运借款78217.5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