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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王纪高、周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华,王纪高,周志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784号原告:张爱华,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宇,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纪高,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海,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天津中岳律师事���所律师。被告:周志刚,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乐县,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9层、11层A1106室、B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61169317。负责人:韩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原告张爱华与被告王纪高、周志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爱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张爱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荔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