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翔恩、王贻松与邵勇、邵性法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勇,邵性法,王翔恩,王贻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勇,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性法,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飞,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翔恩,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贻松,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勇、邵性法因与被上诉人王翔恩、王贻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勇、邵性法于2017年8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邵勇、邵性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勇、邵性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上诉人邵勇、邵性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飞审判员 王长春审判员 左自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