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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鲁平申请执行罗该洪、王建国、罗洪发、郑州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和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鲁平申请执行罗该洪、王建国、罗洪发、郑州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和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平,罗该洪,王建国,罗洪发,郑州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鲁平,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罗该洪,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57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洪发,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鲁平申请执行罗该洪、王建国、罗洪发、郑州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和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0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该洪、王建国、罗洪发、郑州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和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龙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