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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阚家英与卞小琴、阚道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家英,卞小琴,阚道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122号原告:阚家英,女,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根,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卞小琴,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阚道权,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家英与被告卞小琴、阚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阚家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1元,由原告阚家英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