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阚家英与卞小琴、阚道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家英,卞小琴,阚道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122号原告:阚家英,女,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根,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卞小琴,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阚道权,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家英与被告卞小琴、阚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阚家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1元,由原告阚家英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