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晓军、李景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军,李景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694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109221691L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华,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晓军,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景元(已故),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晓军、李景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