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晓军、李景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军,李景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694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109221691L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华,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晓军,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景元(已故),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晓军、李景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