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白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8执6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08民初16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