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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王永勤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767号罪犯王永勤,男,汉族,1961年7月2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萧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王永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永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永勤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本院的刑事裁定书证实,该犯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王永勤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王永勤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萧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永勤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民事协议书、缴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实罪犯王永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元,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勤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王永勤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罪犯王永勤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