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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谢金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金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756号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前旗敖镇沙日塔拉东街凯祥家园9#-5底商。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东,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金贵,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金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佳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