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赵家小村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甜而美无公害葡萄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赵家小村供销合作社,大同市南郊区甜而美无公害葡萄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赵家小村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庞春燕,主任。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甜而美无公害葡萄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高志远,主任。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赵家小村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甜而美无公害葡萄专业合作社给付金钱一案,依据大同市中院作出的(2014)同民再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甜而美无公害葡萄专业合作社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万元,执行费21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2150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甜而美无公害葡萄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甜而美无公害葡萄专业合作社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