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与贺志霞、高良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贺志霞,高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6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大街。负责人:赵增光,该行行长。被告:贺志霞,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被告:高良才(系被告贺志霞丈夫),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诉被告贺志霞、高良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