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盈丰汽配经营部、苏后茂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瑶海区盈丰汽配经营部,苏后茂,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盈丰汽配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营者:张元,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总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后茂,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江兰,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合肥市瑶海区盈丰汽配经营部与苏后茂、江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