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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军与向桂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向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胡军,男性,汉族,1983年08月06日出生,住奉节县。被执行人:向桂珍,女性,汉族,1989年04月11日出生,住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胡军与向桂珍离婚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03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询到向桂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