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军与向桂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向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胡军,男性,汉族,1983年08月06日出生,住奉节县。被执行人:向桂珍,女性,汉族,1989年04月11日出生,住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胡军与向桂珍离婚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03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询到向桂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