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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李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731号罪犯李俊,男,汉族,1986年5月1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南陵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鸠刑一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李俊不服,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芜中刑终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8月16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敏、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葛世刚、潘淑芳,罪犯李俊、证人马杰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俊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李俊于刑罚执行期间履行部分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中出具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李俊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李俊陈述及证人马杰证言证实,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票据及徽商银行现金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该犯已在刑罚执行期间缴纳罚金一万二千五百元。本院认为,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该犯是累犯,且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