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桂银、李荣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银,李荣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98号申请执行人赵桂银,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李荣志,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申请执行人赵桂银与被执行人李荣志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02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荣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桂银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先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