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许莉娜与安徽省警江高铁服务有限公司安庆第二分公司、安徽省警江高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莉娜,安徽省警江高铁服务有限公司安庆第二分公司,安徽省警江高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555号原告:许莉娜,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警江高铁服务有限公司安庆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老峰镇峰镇街西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N5JNP1A。负责人:方劲松,经理。被告:安徽省警江高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坊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322747596A(1-1)。法定代表人:朱国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名祥,公司员工。原告许莉娜与被告安徽省警江高铁服务有限公司安庆第二分公司、安徽省警江高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许莉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莉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莉娜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秀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