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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丁中海与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中海,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丁中海,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建清。丁中海与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96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应支付丁中海8008.7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8008.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已停业,且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负债累累。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常熟市支塘镇凯诚路1号1幢房产,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至2020年3月20日止,但上述房产设有5000万元抵押权,且被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五菱牌汽车一辆、苏E×××××帕萨特牌汽车一辆及苏E×××××金龙牌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且均被另案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8008.7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96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恒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