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德华诉饶学才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华,饶学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860号原告:谭德华,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饶学才,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谭德华诉被告饶学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谭德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德华负担。审判员 吉俄热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