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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文平与福泉市牛镇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文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平,福泉市牛镇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文龙,福泉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218号原告刘文平,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福泉市牛镇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西北街村。法定代表人:王仕隆,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文龙,男,福建省漳州市人,住福泉市。第三人福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法定代表人:何山,系该局局长。原告刘文平诉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文龙、第三人福泉市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文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平撤回对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文龙、第三人福泉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平撤回对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文龙、第三人福泉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刘文平负担。审判员  许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