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川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324号原告: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陡石路41号。法定代表人:尹博。被告:李川,男,生于1987年3月1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芹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雪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