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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776、2592、2591、2208、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平、陈长红、肖力萱、陈廷毅、袁林华、王秀娟、陆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五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吉峰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776、2592、2591、2208、221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峰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884、178、4861、4863、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四川吉峰三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平、陈长红、肖力萱、陈廷毅、袁林华、王秀娟、陆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五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884、178、4861、4863、1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下无正文)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书臣 百度搜索“”